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件受文者:本局運輸監理科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件
受文者:本局運輸監理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交運監字第11434663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地址:800301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承辦單位:高市交通局運輸監理科
承辦人:邱意娟
電話:07-2299825#810
電子信箱:jyuan10@kcg.gov.tw

主旨:有關本局針對計程車司機反映車行及合作社不當收取費用之處分措施案,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計程車司機反映車行、合作社有不當收取領牌費、牌照權利金及以收回車牌為由強迫加入特定車隊情事,已違反「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1條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 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不當費用之規定。 為遏止不當收費影響司機權益,本局重申規定並加強查核採 取以下措施:

(一)車行應與司機簽訂公會制式版本之「高雄市計程車業契約 書」,並由雙方各執1份,不得有未給予司機或另私訂契約之情事。另契約中所有欄位(包括行政管理費(行費)、 車輛資料…………………等)均應填列清楚。

(二)合作社應依章程規定保障社員權益,章程之規範亦不得違 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三)若本局查有以上情事,將依「公路法」第47、77條規定, 除處以罰鍰外,並限令定期改善,同時停止所有車輛異動 領牌作業3個月(但不限舊司機領牌作業),若仍未依限改善完成,再持續停止前項作業3個月並至改善完成為止。

(四)若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達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本局將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請本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並請各計程車合作社依規定辦理。

正本:高雄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有限責任高雄市大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限 責任高雄市大高雄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限責任高雄市快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有限責任高雄市順風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限責任高雄市興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限責任高雄市全聯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有限責任高雄市大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限責任高雄市捷成計程車運輸合 作社、有限責任高雄市傑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副本:本局運輸監理科

局長張淑娟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判理

高雄uber
高雄交通局

發表者:劉伯烏UBER 多元計程車|UberEats | 優步小黃|無障礙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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