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計程車合作社資格?
加入計程車合作社的駕駛人需具備當地有效的職業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並設籍於該組織區域內。 同時,也需要準備新社員股金(通常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執業登記證等相關文件,並填寫合作社申請書,經會議通過後成為新社員。
基本資格要求
戶籍所在地:設籍於合作社組織的區域內。
執業證明:: 持有當地有效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已考取但尚未領證者。
駕駛執照:持有有效的職業駕駛執照。
所需準備的文件
國民身分證。
職業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新社員股金(依規定繳納,通常需一萬元以上)。
填寫合作社新入社申請書。
其他注意事項
車輛限制: 加入合作社通常是使用自備車輛,若車齡超過政府規定(例如三年),則需有靠行契約書才能加入合作社。
申請流程: 聯絡合作社後取得估價單,填寫申請書,經合作社會議紀錄後成為社員,最後辦理監理站驗車和申請牌照。
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
法規位階
自治規則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之車輛牌照申領作業,特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指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核准於本市成立之運輸合作社。
第 4 條
計程車駕駛人具備下列資格,得加入本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並委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辦理本準則相關事項:
一 設籍本市者。
二 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
三 領有本市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已取得本市執業登記講習成績合格證明者。
第 5 條
計程車駕駛人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自備車輛,每一社員以一輛為限,其車齡不得超過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 社員自請退社後,於六個月內再申請加入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者
,其車齡不得超過五年。
二 經公運處登記為簽有制式契約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駕駛人申請加入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者,其車齡不得超過五年。
三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申請加入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者,其車齡不受限制。
第 6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新社員加入時,應由該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檢具下列文件,向公運處申領社員車輛牌照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一 理事會會議紀錄。
二 新入社社員名冊。
三 新入社社員設籍本市證明文件、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等證件影本。
第 7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於社員死亡、除名、喪失第四條規定應具備資格之一或自請退社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公運處申辦該社員車輛牌照註銷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廢止,或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
一 載明該社員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車輛牌照號碼及通訊地址之社員名冊。
二 該社員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但社員為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而退社或喪失社員資格者,免予檢具。
三 其他經公運處指定者。
社員除名或自請退社者,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另檢具社務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社員除名者,並應檢具通知社員之書面資料。
第 8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之車輛牌照依前條規定經註銷者,該牌照之名額得保留由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於三個月內,代新社員辦妥車輛領牌。
第 9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之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
,以同一種類之全新或年份較新車輛替補,逾期註銷替補。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註銷或繳銷牌照之名額由公運處收回重新公告核發
:
一 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未依第八條規定期限代新社員辦妥車輛領牌。
二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未依前條規定期限辦理車輛替補。打
第 11 條
公運處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公告核發牌照數額後,開放計程車駕駛人登記,並於抽籤完成後通知中籤者。
前項登記得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代計程車駕駛人提出。
中籤者應於公運處發文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選擇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並依第六條規定辦妥車輛牌照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請領。
未完成車輛牌照請領或當次抽籤後剩餘之牌照名額,不再核發。
第 12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