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駕駛考上執登之後有駕駛馬上被取消執登?
如果您曾經有重大刑案過,在報考計程車考試前,勢必要跟承辦人員再三確認您可以考試嗎?避免您在考上、講習後要領計程車執登時被打槍,根本不具備考試資格,公務原在您報考時並不會仔細查證您的應考資格。
壹、 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資格限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36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37條規定:
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二、刑法第184條、第185條或第185條之3。
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或第8條。
五、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或第6條。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12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
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
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231條之1至第235及第315條之1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3年內不得辦理。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侵占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3年內不得辦理。
貳、 資料填寫、上傳國民身分證、職業駕照、格式照片、原執業地執業登記證等品質說明
新申請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請確認所填個人資料是否正確,一經確認即無法修改,請留個人通訊地址及電子信箱(並經安全性驗證),以利後續申辦事宜;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線上申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地異動(外縣市轉入)需「原申辦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留存之電子信箱」驗證通過或「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認證後,始得申辦。
依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3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正面半身、白色背景的2吋照片乙式2張。申請人經由計程車駕駛人服務網站「線上受理申請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系統」上傳照片,照片規格除須符合前述規定外,其電子檔規格限定JPG或JPEG格式,色彩模式為 RGB(需至少24位元),檔案大小不得大於5MB,解析高度至少需達531像素,寬度至少需達413像素。
上傳國民身分證、職業駕照、原執業地執業登記證(申辦執業地異動(外縣市轉入))請依本網頁引導教學填滿拍攝,如證件照片不清晰導致補正者,將影響線上受理申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權益。
參、 測驗梯次選擇限制
本系統測驗梯次係依各考區警察機關規劃設定,如未有可測驗日期或已測驗梯次額滿,則代表該考區暫時不接受報名,另本系統與臨櫃受理申請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共用報名名額,額滿為止,倘同時間多人報名致超出額滿,將依各考區開放報考梯次情形,自動排入另梯次測驗。
線上受理申請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因報名資格不符、或未依期限繳納費用,則依該測驗梯次開放申辦期間,釋放名額供線上及臨櫃申請人申請。
肆、 申請繳納費用(臨櫃領取)准考證概略說明
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相關收費基準如下:
一、執業測驗(含講習):新臺幣三百元;僅參加地理環境測驗者,新臺幣一百元。
二、在職講習:新臺幣三百元。
三、新領、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副證: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准考證由申請人自本系統下載列印,如選擇櫃檯領取者,需於警察機關受理計程車執業登記業務櫃檯服務時間內辦理。
伍、 原則領執業登記警察機關
選擇區域(考區)再選擇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人該筆資料係由該警察局審核,倘需要通知補正、繳費、臨櫃領取准考證、領取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由該警察局辦理。
陸、 審查資料工作時間
需1~2工作天,若有需求查看審查進度,可至本網查詢或於上班時間致電至該警察局查明。
柒、 一次性補正時間限制。
通知補正請於2日內完成補正(以系統顯示時間為準,另依申辦留存之電子信箱併同通知),若有需自行查看進度,可至本網查詢或於上班時間致電至該警察局查明,倘逾期未補正,則視為線上受理申辦未成功,申請人不得異議。
捌、 繳款規費時間限制
倘通知繳款規費請於3日內完成(以系統顯示時間為準,另依申辦留存之電子信箱併同通知),若有需查看繳款期限,可至本網查詢或於上班時間致電至該警察局查明,倘逾期未繳款,則視為線上受理申辦未成功,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人請詳閱本相關說明後,再進行報名及繳款等程序,以免影響個人權利;繳費後概不接受取消報名申請,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玖、 查核入帳工作時間
需約7個工作天,若有需求查看入帳狀況,可至本網查詢或於上班時間致電至該警察局查明。
壹拾、 查詢主頁提供各地方警察機關窗口聯繫電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02)23752100轉157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04)2328-8737
基隆市警察局 (02)2423-718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06)262834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07)741066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02)22255999分機4532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03)935313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03)3325368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05)2250727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03)551-3509
苗栗縣警察局 (037)356279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049)2203403
彰化縣警察局 04-7619370#2480
新竹市警察局 (03)5250382
雲林縣警察局 (05)5338502
嘉義縣警察局 (05)3620229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08)7533110
花蓮縣警察局 (03)8224138
臺東縣警察局 (089)325801
金門縣警察局 (082)320870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06)9272557
連江縣警察局 (0836)25859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與第 185 條均屬於「公共危險罪」章,主要規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行為(特別針對交通運輸工具與通道)。
以下為這兩條的現行法定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
第一項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航空機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舟、車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顛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註:前條第一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項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
因過失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顛覆或破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第一項
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核心差異簡單看
- 第 184 條: 針對的是「大眾運輸工具」本身或其專用設施(如火車、捷運軌道、飛機、公車、燈塔等)。因為影響的是集體大眾,刑責非常重(起步就是 3 年以上)。
- 第 185 條: 針對的是「公眾往來的通道或設備」(如一般道路、橋樑、水路等)。常見的違法行為包括在路上飆車(蛇行、佔據車道)、惡意設置路障(壅塞道路)等妨害大眾通行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