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止執業,已繳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乙份(證號:FA000000),業經本單位管制註記無誤並保留執業資格二年,特發給憑據,以資證明。

以下是圖片中文件的完整文字內容:
計程車駕駛人辦理保留執業資格證明
林OO 先生/小姐 因停止執業,已繳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乙份(證號:FA000000),業經本單位管制註記無誤並保留執業資格二年,特發給憑據,以資證明。
另於保留執業資格期間(自 113年10月29日起至116年10月30日止),可向本單位申請恢復執業,惟逾期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備註:
一、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由原發證警察局開具收執證明,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二年。保留期間內申請恢復執業時,應檢附執業事實相關文件,向原繳回之警察局申領新證,免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逾期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二、 申請恢復執業時,須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所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之情形,並應攜帶本證明及備妥下列事項:
• (一) 國民身分證。
• (二) 職業駕駛執照。
• (三) 相關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 (四) 最近三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正面半身、白色背景之2吋相片一張。
• (五) 換發費用新臺幣 200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蓋章處) (印章字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02)22255999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專用章)
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9日
第一聯(本聯交申請人收執)

因停止執業,已繳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乙份(證號:FA000000),業經本單位管制註記無誤並保留執業資格二年,特發給憑據,以資證明。

發表者:劉伯烏UBER 多元計程車|UberEats | 優步小黃|無障礙計程車

劉伯烏UBER 多元計程車|UberEats | 優步小黃|UBER TAXI 多元計程車|無障礙計程車|加入劉伯烏LINE:@uber123

發表留言

使用 WordPress.com 設計專業網站
立即開始使用